1:建築構件的耐火性能,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準,再根據其他構件,在建築物中的重要性、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標值調整後制定的;
2:根據火災的統計數據來看,88%的火災可在1.5h之內撲滅,80%的火災可在1h之內撲滅,因此將一級建築物樓板的耐火極限定為1.5h,二級的定為1h;
3:其他結構構件按照在結構中,所起的作用以及耐火等級要求的不同,制定相應的耐火極限時間。